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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实施!深圳为学前教育立法:2至3岁幼儿托管纳入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09 01:39:35

  确立学前教育社会公益事业性质、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首创对举办者禁止性规定、首次提出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推动开设2-3岁幼儿托班……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在国家和广东省尚未出台专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深圳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系列深化改革的措施,是力求能够满足新时代深圳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自2012年以来,深圳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全市现有在园儿童56万人(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51.6%,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86.2%),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的普惠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

  但是学前教育仍然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和民生领域短板:一是学位压力大,需扩充资源;二是学前教育机构发展不平衡,优质发展后劲不足,投入机制、成本分担机制有待健全;三是保育教育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学前教育监管治理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条例》此次首先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建立与办园体制相适应的幼儿园生均拨款、收费、资助、奖励、补助等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条例》对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做出细化规定,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

  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获得非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教育用地,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但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条例》要求深圳统一编制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社区和新改扩建的公共空间应当配备安全、优质、就近可达的学前儿童活动场地和场馆。

  同时,市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岗位设置标准”和“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还可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条例》首创幼儿园举办者禁止性规定,规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吸毒、赌博、酗酒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记录的;其他可能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宜举办幼儿园的情形”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幼儿园。

  同时,幼儿园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的;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政务处分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患有精神病、有精神病史或者患有其他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要求的;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情形”等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已聘任人员有这些情况的,应予以开除或者解聘。

  《条例》增设了教育行业信用惩戒机制,作为对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不得有“歧视、侮辱、恐吓、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变相体罚学前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相关行为;向学前儿童宣传恐怖、暴力、迷信、色情等内容;播放不适宜学前儿童观看的影像;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以及利用教职工身份进行牟利等;向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扣留、没收学前儿童物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学前儿童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其他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等侵犯学前儿童权利的行为”。

  违反者尤其是情节严重者,不仅将开除或解聘,还将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园长,五年内不得再担任园长职务;其所在幼儿园甚至会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目前深圳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下幼儿的托管较少,此类服务多见于社会上兴办的早教等托育机构,且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幼儿园相对有较高社会公信力,“能否充分利用其优质人才、场地等资源延伸开设提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的托班”成为年轻家庭的普遍呼声。

  《条例》此次规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条例》明确规定,普惠性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园制度,除健康检查外,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评。

  同时,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幼小衔接工作指引,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建立联合教研制度,开展双向衔接,共同帮助学前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

  《条例》要求构建学前儿童权益保障体系,规定学前儿童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幼儿园应根据学前儿童营养餐标准编制营养均衡的学前儿童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学前儿童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幼小衔接工作指引,幼儿园不得采取小学教育方式。

  此外,为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还授权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标准。

  《条例》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公办幼儿园园长由教育部门聘任;民办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自主聘用,报教育部门备案;普惠性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现任小学、中学、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幼儿园园长和法定代表人。

  同时,首次提出幼儿园心理健康教师配备要求,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条例》还规定,幼儿园应当建设覆盖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厨房区域、保教活动区域等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这些系统采集的信息由幼儿园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查阅、翻拍、复制、调取幼儿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的,按照深圳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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